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霍州市2020年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霍政辦發〔2020〕1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霍州市2020年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為切實做好2020年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有效改善全市環境空氣質量,根據《臨汾市2020年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國家、省、臨汾市關于散煤污染專項整治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實散煤管控要求,切實加強散煤生產、經營、流通、使用、收繳各環節管控,加大城鄉散煤替代力度,建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部門聯動體系,實現城區和清潔取暖改造區域無煤化、未改造區域清潔化。
二、重點任務
(一)強化分區管控
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審定全市“禁煤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和其他區域的范圍,并繪制分布圖。將城市建成區和完成清潔取暖改造并達到正常使用條件的區域劃定為“禁煤區”,并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禁燃區”,同時在市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
完成時限:2020年5月15日前按照現狀,初步劃定“禁煤區”“禁燃區”范圍;2020年10月15日前,按照清潔取暖改造完成進度最終確定“禁煤區”“禁燃區”范圍。
職責分工: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市能源局、市住建局,各鄉(鎮)、街道辦及有關企業配合。
“禁煤區”內,除煤電、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企業外,全面禁止儲存、銷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禁燃區”內,禁止單位和經營戶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居民生活取暖必須燃用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燃料即①含硫量0.5%、灰分10%以下的煤炭②含硫量0.5%、揮發分12%以下的型煤③含硫量0.5%、灰分10%、揮發分5%以下的焦炭④含硫量0.5%、灰分10%、揮發分10%以下的蘭炭;嚴禁銷售高污染民用燃料。
除“禁煤區”“禁燃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居民生活取暖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嚴禁銷售高污染民用燃料。
完成時限:2021年3月31日前
職責分工:禁儲、禁燃工作由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禁銷工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設施農業、畜禽養殖業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公安局配合,各鄉(鎮)、街道辦具體實施。
(二)加大散煤清繳力度
各鄉(鎮)、街道辦要持續開展散煤清繳行動,制定行動方案和具體措施,明確目標任務和完成時限,逐村逐戶進行地毯式排查,做到應收盡收,應繳盡繳,不留死角。對不能確定煤質標準的,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證落實,確保“禁煤區”實現散煤及燃煤設施“雙清零”,“禁燃區”和其他區域實現劣質煤清零。
各鄉(鎮)、街道辦要切實加強散煤管控,做好煤炭儲存、銷售、使用各環節的監管和巡查工作,并貫穿全年,形成常態化長效機制。
如發現“禁煤區”內儲存、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和“禁燃區”內單位和經營戶燃用燃煤的,嚴格按照《臨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規定》,由生態環境分局沒收燃煤設施和燃煤,并依規處理。
如發現“禁燃區”和其他區域儲存、燃用不符合民用質量標準劣質煤的,由生態環境分局予以處理。
如發現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或者在“禁煤區”內銷售煤炭及其制品的,按照《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依規處理。
如發現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市政府發布的預警信息應急措施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燃煤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完成時限:2021年3月31日前
職責分工: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能源局配合,各鄉(鎮)、街道辦具體實施。
(三)保障潔凈煤供應
按照確村確戶原則,建立真實的潔凈煤供應臺賬,組織研究保供方案、完善配送體系,合理規劃布局民用潔凈煤供應點或臨時配送點并在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居民用戶必須在政府公示的民用潔凈煤供應點或臨時配送點購買潔凈煤,享受政府相關優惠或補貼政策;要明確居民用戶潔凈煤需求量,大力推廣使用潔凈煤,有關鄉(鎮)、街道辦潔凈煤入戶率力爭10月底達到60%,11月底達到90%以上。
完成時限: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公示
職責分工:市公安局牽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相關鄉(鎮)、街道辦具體實施。
嚴格規范民用潔凈煤購銷管理,按照“定點購買,索票求證”的原則,民用潔凈煤供應點在銷售時必須向居民用戶出具銷售憑證,做好銷售記錄、保存憑證存根。嚴禁向“禁煤區”銷售。如違反規定,嚴格按照《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規處理。
完成時限:2021年3月31日前
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有關鄉(鎮)、街道辦具體實施。
(四)加強煤質抽檢
切實加大對型煤生產企業、民用煤供應點和煤炭使用環節的單位和居民用戶煤質檢驗力度,建立檢驗臺賬;受檢單位數量和批次均應達到抽檢范圍和抽檢頻次的相關要求,對民用煤銷售企業每月煤質抽檢覆蓋率要達到20%以上,全年抽檢覆蓋率要達到100%。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及時出具檢測報告,發現檢測不合格的,及時督促進行處置,實現閉環管理,嚴防不合格散煤入戶流通,不斷提高各個環節民用煤質量管控。
完成時限:2021年3月31日前
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各鄉(鎮)、街道辦配合。
(五)嚴格煤源管控
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轄區內煤炭生產企業、型煤加工企業、洗儲煤場(廠)、煤焦發運站企業、其他商貿磚瓦等涉煤生產經營企業進行嚴格管控,實行市、鄉(鎮)街道辦、村(社區)三級主要領導包聯制,并在企業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各類企業法人必須簽訂承諾書,嚴禁將中煤、煤泥、煤矸石或其他不合格煤炭及制品等銷售到民用市場。
完成時限:2021年3月31日前
責任單位:相關部門分別按職責牽頭,各鄉(鎮)、街道辦配合。
(六)強化路查路控巡查力度
根據《臨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規定》相關規定,要提前規劃運煤車輛行駛路線,并向社會公告,運煤車輛要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禁止進入“禁煤區”;入境、過境“禁燃區”的運煤車輛必須攜帶供銷合同和《質檢報告》。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交警大隊要在主要國省道(包括高速出口與國省道交界處)、交通執法站或主要干線公路的交通運輸治超站,增設運輸散煤污染專項整治檢查項目或設立固定的散煤污染專項整治檢查站、流動執法隊,采取固定檢查、道路巡查、夜間突查等手段,嚴格管控。對違反規定的運煤車輛,一律予以勸返或查處。
完成時限: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職責分工: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交警大隊分別按職責牽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鄉(鎮)、街道辦配合。
(七)加大政府補貼力度
將政府補貼與散煤清繳和民用潔凈煤使用有機結合,積極籌措補貼資金,并根據籌措到的資金情況制定補貼辦法,減輕人民群眾生活負擔。有關鄉(鎮)、街道辦要如實統計居民購買潔凈煤數量,建立臺賬,完善手續,根據補貼辦法積極做好落實。
完成時限:2020年8月15日前出臺補貼政策。
職責分工:市財政局牽頭,有關鄉(鎮)、街道辦具體實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為確保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順利推進,市政府成立霍州市2020年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各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部門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細化措施,盡職盡責。
(二)雙重負責,雙軌報告。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實行部門和鄉(鎮)、街道辦“雙重負責制”和“雙軌報告制”,各部門既要對市政府負責,又要對臨汾市主管部門負責,要同時向市散煤辦上報散煤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及信息數據,嚴格執行周報表和月總結制度。
(三)宣傳引導,營造氛圍。各級、各部門要多形式、全方位的開展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宣傳,讓廣大人民群眾真正了解散煤污染專項整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轉變思想觀念,變被動整治為自覺抵制,群防群治。要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積極營造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四)督導檢查,考核問責。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將適時開展散煤污染專項整治督導檢查,對不履職、不盡責、不擔當、不作為、失職失責或疏于管理、措施不力,導致散煤污染專項整治目標任務未完成的,要嚴格按照《臨汾市冬季清潔取暖和散煤管控責任追究規定》予以通報批評、約談或責任追究;涉及違法違紀行為的,要移交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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